六安市教育局(六安市体育局)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教育局(六安市体育局)发布时间:2024-02-2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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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院、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教育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六安市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科室、院、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六安市教体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范围:各科室、院、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分别设立“公开方式”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条  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认定依据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

(二)认定主体

1.各科室、院、中心在制作公文时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认定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2.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四条  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文件制发后应当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非主动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六安市教体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体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教育发展和体育强市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划;

(三)决定对全市教育、体育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市教体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教体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督员选聘

(一)产生方式、范围

1、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选聘。

2、范围。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2、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初选,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审定。

3、向被聘请人员颁发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4、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2年,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5、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6、解聘后出现的缺员,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程序增聘,以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信息公开是否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二)监督员权利

1、监督权。有权对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安排,有权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2、建议权。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政务公开办公室或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1、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2、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科室、院、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3、经常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4、经常与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5、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6、协助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第三条  管理形式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监督员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协调局直相关单位、科室接受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逐一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督促相关单位、科室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4、向领导报告和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例会情况向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及时汇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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